28 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政策
一、适用对象
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支持措施
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化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咨询电话
宁夏区税务局095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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